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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我会有关信息,进一步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省、市相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我会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过程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办公室负责机关信息公开的日常协调和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机关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推进落实;

(二)拟订信息公开的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协调机关各部门对相关信息的审查、报送与公开;

(四)督促、检查上级机关关于信息公开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推动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运行;

(五)接受并处理民众对我会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六)完成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保密人员和负责对外宣传人员总体指导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督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保密情况。

机关各部门在公开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机关各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报保密员和对外宣传人员确定。

第五条 ??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信息公开的领导责任。具体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信息公开与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六条? ?信息公开工作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全面的原则,所公开信息不得涉及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等。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七条 ??机关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类型。

第八条 ??应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

(一)办公室

1、会情况简介等基本信息;

2、机构设置与职能;

3、会相关规章制度;

4、“三公”经费开支情况;

5、重要事项部署、重要会议的召开;

6、对外联系电话;

7、半年和全年红十字会工作开展情况;

8、党务工作。

(二)业务部

1、志愿服务、接受捐赠、受理求助电话;

2、业务部工作职责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3、相关业务规章制度;

4、开展业务工作流程与工作程序;

5、志愿服务,救助、救援活动,接受捐赠,红十字社区建设工作动态等。

(三)救护培训中心

1、救护培训业务电话;

2、救护培训工作职责与培训内容;

3、救护培训办班程序;

4、救护培训活动工作动态;

(四)遗体器官捐献中心

1、联系电话;

2、中心工作职责和人员岗位职责;

3、中心相关条例、法规;

4、捐献流程与办理程序;

5、捐献工作动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不予公开的信息: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工作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公开后将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条 ??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由机关各部门对拟公开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查、核实后,根据信息内容和受众特点,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我会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及相关网站;

(二)新闻发布会和其他相关会议;

(三)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一条 应主动公开的信息,相关责任部门应当在该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已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相关责任部门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信息。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或做出变更的,应报机关办公室备案。法律、法规对该类信息公开与变更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信息主动公开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资料,研究提出信息发布的方法和深度,并对公开资料检查校对,负责人审核签批后,报会领导审批。

(二)会领导审定后,将资料交信息发布责任人(李翔)实施发布。通过局网站等数字化发布方式的,由李翔负责;需要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的,由刘彤负责;需其他发布方式发布的,由办公室协助责任部门组织落实。

(三)公文送审稿中标注为“主动公开”的文件,经会领导审定后,交李翔负责发布。

  1. ??依申请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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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向市红十字会提出获得相关信息的申请。申请人申请获取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填写并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表》:

(一)现场申请

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制作并提供《信息公开申请表》,供申请人索取,并负责受理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受理人员负责做好记录。《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制有效。

(二)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在市红十字会门户网站下载《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通过信函方式申请,应在适当位置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由办公室负责收件。

(三)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武汉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栏目,在线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进行网上申请,由机关办公室负责收件。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尽量提供所需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提交书面申请时应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与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相关的必要资料,网上申请也应提交身份证及相关资料电子版。对内容不完整或不明确的申请,受理人要及时告知申请人补充后再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 办公室统一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件进行登记、编号,填写《信息公开申请处理笺》,提出转办建议,报分管会领导签批后转相关部门办理。

第十五条 ?申请人向市红十字会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承办部门以市局名义,用《武汉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答复书》(样式附后)书面形式办理答复,答复内容按以下方式拟写: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可以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相关信息内容或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本部门产生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产生机关的,可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

信息公开答复书需报经承办部门、会领导签批。经核实确属已主动公开的信息,承办部门可直接办理答复。

第十六条 ?各承办部门应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答复书,经办人应主动告知申请人前来领取或以邮寄、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需报经会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承办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受理部门可以收取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费用,不得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九条 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申请人,受理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条?? 社会公众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采用书面形式向机关办公申请获取有关信息。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的目的和用途。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对信息公开申请,依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所申请信息属于应公开信息,但相关部门尚未公开的,应当转请该部门向申请人提供相应信息,并督促该部门及时公开有关信息;

(三)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我会业务范围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所申请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不予提供。决定不予提供信息时,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对于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办公室应将申请转机关有关部门,该部门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如有关部门需延长答复期限的,该部门应当作出说明并经办公室同意,由办公室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对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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