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编码 |
430001 |
职权名称 |
救灾(救助)资金分配 |
实施机关 |
市红十字会 |
职权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三条; 2、《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15年5月6日中国红十字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 3、《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第八届理事会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第十条第三款、第十八条; 5、《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
受理范围及条件 |
1、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受害者; 2、因重大疾病、突发事故等原因致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 3、遗体器官捐献者困难家庭。 |
需提交的材料 |
求助人向居住地的社居委、街道(镇)提交说明生活困难情况的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市、区红十字会和各服务站点领取); 2、户籍本(居住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3、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4、医院诊断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5、医药费收费单据(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
法定期限 |
无法定时限 |
承诺期限 |
5个工作日内业务部拟定处置意见或救助意见、专职副会长审批; 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金。 |
特别程序及期限 |
无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职权运行流程 |
无明确捐赠意向的,业务部拟定处置或救助意见--专职副会长审批--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金 |
责任事项 |
1、上报责任:各区红十字会将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资料上报市红十字会。 2、审核责任:市红十字会对各区上报资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市红十字会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资料进行网上公示。 4、拔付责任:市红十字会根据救助项目实施方案,将救助金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救助者。 |
责任事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施行)第十三条:红十字会有权处分其接受的救助物资;在处分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
职责边界 |
无 |
承办机构 |
武汉市红十字会业务部 |
咨询方式 |
1、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162号; 2、联系电话:027-82777889; 3、电子邮箱:shh82840743@21cn.com。 |
监督投诉方式 |
1、市红十字会办公室、江岸区胜利街162号,投诉电话:027-82210339; 2、市长热线、市行政投诉中心投诉电话:027-12345; 3、电子邮箱:shh82840743@21cn.com。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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