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类(0项)
  行政处罚类(0项)
  行政强制类(0项)
  行政征收类(0项)
  行政给付类(0项)
  行政监督检查类(0项)
  行政确认类(0项)
  行政执法奖励类(0项)
  行政裁决类(0项)
  其他类(1项)
权力清单
救灾(救助)资金分配

 

职权编码

430001

职权名称

救灾(救助)资金分配

实施机关

市红十字会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三条;

2、《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1556日中国红十字会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

3、《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中国红十字会第八届理事会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中国红十字会灾害救助规则》第十条第三款、第十八条;

5、《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受理范围及条件

1、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受害者;

2、因重大疾病、突发事故等原因致生活困难的弱势群体;

3、遗体器官捐献者困难家庭。

需提交的材料

求助人向居住地的社居委、街道(镇)提交说明生活困难情况的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市、区红十字会和各服务站点领取);

2、户籍本(居住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3、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4、医院诊断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5、医药费收费单据(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件)。

法定期限

无法定时限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内业务部拟定处置意见或救助意见、专职副会长审批;

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金。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职权运行流程

无明确捐赠意向的,业务部拟定处置或救助意见--专职副会长审批--通知申请人领取救助金

责任事项

1、上报责任:各区红十字会将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人资料上报市红十字会。

2、审核责任:市红十字会对各区上报资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市红十字会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资料进行网上公示。

4、拔付责任:市红十字会根据救助项目实施方案,将救助金发放给符合条件的救助者。

责任事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199310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10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施行)第十三条:红十字会有权处分其接受的救助物资;在处分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

职责边界

承办机构

武汉市红十字会业务部

咨询方式

1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162号;

2联系电话:027-82777889

3、电子邮箱:shh82840743@21cn.com

监督投诉方式

1、市红十字会办公室、江岸区胜利街162号,投诉电话:027-82210339

2、市长热线、市行政投诉中心投诉电话:027-12345

3、电子邮箱:shh82840743@21cn.com

备注

?

 

 

 

 

 

 

 

 

 

 

 

 

救灾(救助)资金分配  

外部流程

 

 

 

 

关闭

Copyright(C) 2012 by WUHANRC.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武汉市红十字会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162号 电话:027-82835768 传真:027-82835768 鄂ICP备0500325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