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我们国家没有明确的关于器官捐赠的法律,这只是一些学者的观点。
?????? ?主要看两点:一是捐赠人本人生前签订了捐赠其遗体或遗体器官的协议而在其死后其近亲属是否有权撤销的情况;二是捐赠人生前未作反对而于其死后由其近亲属签订捐献其遗体或遗体器官的协议时,其近亲属是否有权撤销的情况。
对于第一种情况,通说认为只有捐赠者本人才有权于其生前撤销捐赠协议,其他人包括捐赠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撤销捐赠人所签订的捐赠协议。这是因为,捐赠协议所针对的是捐赠者的遗体,而捐赠者的遗体依法只能属于捐赠者本人,“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最高主权者”。因此,捐赠协议的可撤销性只能是针对捐赠者本人而言。换句话说,对捐赠协议的撤销权只有捐赠者本人才能享有和行使,而在没有捐赠者本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其他任何人包括其近亲属都不享有对捐赠协议的撤销权。捐赠者的撤销权并不具有承袭性,在捐赠者死亡的情况下,该权利随捐赠者的不复而归于消灭。实践中,有关遗体捐献协议的纠纷基本上都是因捐赠者死亡后其近亲属无理阻挠捐赠协议的履行而发生的。而实际上,这种阻挠已构成侵权。因为,在捐赠者本人享有撤销权而其在生前又没有行使该权利的情况下,实际上在捐赠者与受赠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稳定的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依法受民法保护,而捐赠者近亲属违背捐赠者本人意愿,擅自撤销捐赠协议的做法实际上是对这种民事法律关系的破坏,是对死者人格尊严的侵害。因此,在捐赠者死亡后,捐赠者的近亲属无权撤销捐赠人签订的捐赠协议。对于实践中经常发生捐赠者近亲属无理阻挠受赠单位接收遗体的情况,受赠单位可以要求其赔偿自己因准备接收或准备利用遗体而支付的费用。
对于第二种情况,通说认为,要探讨死者近亲属是否有权撤销其与受赠者签订的捐献死者遗体或遗体器官的问题,应首先解决其是否有权捐献死者遗体或遗体器官的问题。因为只有在死者近亲属有权捐献死者遗体或遗体器官的情况下,才能谈得上其是否有权撤销其捐赠死者遗体或遗体器官协议的问题。那么,死者近亲属是否有权捐献死者的遗体或遗体器官呢?笔者认为,在死者本人生前没有明确表示反对的情况下,死者近亲属有这样的权利。之所以如此,是由其与死者的特殊身份关系所决定的。首先,由于死者近亲属与死者有着共同的血缘,因而他们之间的物质及精神利益关系会更为密切,这就为死者近亲属捐献死者的遗体提供了动机上的保障。因为在遗体捐献遵循无偿原则的条件下,与死者的这种血缘关系使死者近亲属一般不会在损害死者利益的情况下去捐献死者的遗体。其次,由于死者近亲属一般都与死者有过在一起共同生活的经历,因而,他们往往更为了解死者,能够推知死者在遗体捐献问题上的真实态度,避免发生侵犯死者意愿捐献死者遗体的行为。再次,传统上,人们在死亡时,往往会对其“身后事务”做出一些安排,这些安排一般都是死者委托其近亲属来全权进行的。这种传统的长期作用已经使人们形成了一种心理惯性,他们已习惯于将自己的“身后事务”交由其近亲属处理,因为他们相信其近亲属对其“身后事务”的安排不会发生有违其意愿的情况。而这些“身后事务”显然也包括对死者遗体或遗体器官的进行处分或对这种处分的撤销。可见,死者近亲属捐献死者遗体的行为实际上还包含了死者本人意思的成分在内,其对死者遗体的捐献权具有死者生前授权的意味。所以,从以上方面来分析,在死者本人生前没有明确反对的情况下,死者近亲属有权捐献死者的遗体。那么,第二个问题随之而来,即对于其与受赠人签订的捐赠协议,死者近亲属是否有权加以撤销呢?通说认为,在死者本人未表示反对而于其死后其近亲属与有关医疗单位签订了遗体或遗体器官捐赠协议而该协议又尚未履行的情况下,死者的近亲属有权撤销这一协议。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死者本人并没有明确不要求撤销的意思表示,而其遗体或遗体器官的捐献是通过其近亲属同意而推定其本人同意而进行的,其近亲属捐献其遗体或遗体器官的行为被认为是得到了其本人的授权。同样道理,在撤销其遗体捐献协议的情况下,死者由于也没有不撤销捐献其遗体或遗体器官协议的意思表示,因而,也应当推定其近亲属撤销捐赠的意思表示为其本人的意思表示。当然,与捐赠者撤销其器官或遗体捐献协议情况下的结果一样,对于死者近亲属因撤销旨在捐赠死者遗体或遗体器官而与受赠人签订的捐赠协议给受赠人造成的损失,法律也不宜要求死者的近亲属予以赔偿,否则,就会打击死者近亲属捐献死者遗体的热情,使我国的器官移植更加受到供体器官来源不足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