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失职责任追究和公务员权力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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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市红十字会公务员岗位责任制,提高工作效率,深化治庸问责,积极探索建立公务员考核长效机制,为公务员的奖励惩罚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不负责、不履行、违法履行或不当履行岗位职责,导致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工作,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应当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条 本会成立专职副会长为组长、其他局级领导和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红十字会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过错责任调查、定性以及责任追究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失职的种类:
(一)工作态度不好,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二)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事故或使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蒙受较大损失;
(三)工作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贻误工作,违反限制办结制度;
(四))工作中徇私舞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
(六))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七)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八)其他失职类行为。
第四条 责任追究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大会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四)减发或停发奖金;
(五)暂停本岗位工作;
???(六)调离本职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上述追究的方式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 错误情节严重并导致严重后果的,应上报市委、市政府组织人事部门予以组织处理;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市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六条 本会任何工作人员发现其他工作人员出现了应予追究的情形时,有权向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进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委员会应予受理,并给予答复。
第七条?对需要追责的,在机关党总支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对问责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自下达问责处理意见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核或申诉。复核或申诉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八条 被追究人对追究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级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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